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28號
原 告 大展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滄洲
訴訟代理人 洪主雯律師
被 告 聖億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倩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在臺中市,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 定,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良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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