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5年度,116號
CHDV,105,司拍,116,2016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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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楊珍妮
上列聲請人楊珍妮因與相對人詹益和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
楊珍妮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清償日期約定依票據訂定,是請提
  出本件抵押權擔保之債權業已屆期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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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