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116號聲 請 人 楊珍妮上列聲請人楊珍妮因與相對人詹益和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楊珍妮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清償日期約定依票據訂定,是請提 出本件抵押權擔保之債權業已屆期之證明文件。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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