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5年度,110號
CHDV,105,司拍,110,20160728,2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蔡明忠
關 係 人 中承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士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 之17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蔡明忠於103年7月31日以其所有如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 權,以擔保關係人即債務人中承食品有限公司對債權人現在 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訂最高限額內所負債務之清償 ,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損害 賠償、保證等債務,債務清償日期則依各個契約約定。嗣聲 請人持關係人中承食品有限公司蔡士承柯佩雯等於103 年7月29日共同簽發,到期日為105年5月31日,面額311萬 9,500元,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乙紙,詎屆期提示未獲 付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已資受償 ,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 項、本票乙紙(以上皆為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等件為證。三、本件聲請,經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於10日內就本件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105 年6月30日送達相對人及關係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渠 等迄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又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 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
│附表:(土地) 105年度司拍字第110號│




├──┬───────────────────────────┬─┬────────────┬─────────┬──────┤
│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彰化縣│溪州鄉 │湄洲 │ │681-4 │建│00 │03 │28.00 │全部 │ │
├──┼───┼────┼────┼────┼────────┼─┼──┼──┼──────┼─────────┼──────┤
│002 │彰化縣│溪州鄉 │湄洲 │ │681-9 │建│00 │00 │82.00 │9849/50000 │ │
└──┴───┴────┴────┴────┴────────┴─┴──┴──┴──────┴─────────┴──────┘

1/1頁


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承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