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7094號債 權 人 林玉英上列債權人林玉英因與債務人周克志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林玉英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債務人周克志、楊素卿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 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 供本院審核。二、請補支付命令繕本7份。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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