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6974號
CHDV,105,司促,6974,2016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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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974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漢卿
債 務 人 丁秀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參佰伍拾玖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丁秀蘭於民國92年01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
     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
     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
     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
     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
     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
     期手續費新臺幣4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
     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
     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債
     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14,359元(含本金
     65,829元、利息148,530元)及其中65,829元自民國
     105年0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
     之利息。
  (二)相對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懇請鑒核,准予對相對
     人等發支付命令,以保聲請人權益。
  (三)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
     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
     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
     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
     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6974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丁秀蘭  │民國105年06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65829 │     │月22日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丁秀蘭  │民國105年06 │清償日止  │違約金不予請求│
│  │65829 │     │月22日   │      │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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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