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6962號
CHDV,105,司促,6962,2016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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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6962號
債 權 人 王友慶
上列債權人王友慶因與債務人廖舒女即裕成工程行間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王友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
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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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