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374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連弘學
債 務 人 江金龍即江金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壹拾玖萬肆仟參佰伍拾肆
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九點四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前
已核算未受償違約金新臺幣壹拾玖萬參仟參佰捌拾肆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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