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6214號
債 權 人 進發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月娥
上列債權人進發食品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春萌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進發食品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聲請狀所載金額與請求名義(支票
4張)之合計金額不符)。
二、請補支票(票號:SSA0000000、SSA0000000)退票理由單影
本二件,俾供本院審核。
三、請提出債務人春萌冷凍食品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
其法定代理人楊勝彭(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
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
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公司法人解散
,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
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
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
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
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
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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