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567號
CHDV,104,訴,567,201607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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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67號
聲請人 即
原   告 楊耀池
訴訟代理人 謝錫深律師
複代理人  洪筠絢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瓊蘭
被   告 莊明學
訴訟代理人 鄭秀珠律師
被   告 張民義
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銘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5年度上更(一)字第7號給付租金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5年度 上更(一)字第7號給付租金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 為據,原告於民國105年6月14日當庭聲請先裁定停止本件民 事訴訟程序,經被告當庭同意,此有該日言詞辯論筆錄可稽 ,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以免兩案判 決歧異。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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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