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4年度,5號
CHDV,104,家訴,5,201607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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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5號           
原   告 黃鴻儒 
訴訟代理人 林溢根律師
被   告 黃鴻文 
      黃憲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
複 代理 人 卓芸如 
被   告 黃鳳鳩 
      黃鳳鷂 
      黃鳳梧 
      黃珮甄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8260元,惟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已追加變更為1,857,
968元(13,005,777元/7),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414元,原告
尚應補繳11,154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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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