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5號
原 告 黃鴻儒
訴訟代理人 林溢根律師
被 告 黃鴻文
黃憲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
複 代理 人 卓芸如
被 告 黃鳳鳩
黃鳳鷂
黃鳳梧
黃珮甄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8260元,惟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已追加變更為1,857,
968元(13,005,777元/7),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414元,原告
尚應補繳11,154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