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5號原 告 黃鴻儒 訴訟代理人 林溢根律師被 告 黃鴻文 黃憲渥 共 同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複 代理 人 卓芸如 被 告 黃鳳鳩 黃鳳鷂 黃鳳梧 黃珮甄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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