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黃渝茹即黃于芳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 理 人 賴麗慧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黃彰仁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 、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 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 ,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 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 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本件債務人黃渝茹即黃于芳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4年 度消債更字第35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 一份在卷可參。而債務人名下並無任何不動產等較高價 值之財產,且確有薪資固定收入,現任職於臺灣黑公雞 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外場服務人員,每月平均薪 資收入新台幣(下同)20008元,扣除轉帳手續費後, 存簿顯示薪資為20000元。目前領有兒少補助每月1900 元、租屋補助3000元,名下安聯人壽保單價值準備金 39507元,此有聲請人提出之薪資轉存戶存摺影本、雇 主出具之薪資及在職證明書(參本院104年度消債更字 第35號)、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聲請人稅務電子閘門財 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彰化縣政府函、安聯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函(參本案卷第118、231、269-270、276頁) 在卷可稽。
(二)次查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中所載每月必要 生活費用總額為新臺幣16000元【計算式:水電費2000 元+房租6000元+扶養次子4000元+通訊費600元+交 通費500元+雜支900元+伙食2000元】。聲請人與前配 偶共育有二子,長子為85年次,已成年,之前有在工作 ,現在待業中;次子87年次,尚未成年,有在外打工( 未成年子女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結果為查無 財產及所得,參本案卷第273、274頁),故毋須聲請人 負擔全部其生活開銷,但仍要供應部分生活雜支,聲請 人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中對於次子是否能完全經濟獨立 ,前後陳述雖不完全,應僅是聲請人不擅書面表達,且
依現今社會兩極化之發展現狀,亦難期待原生家庭負債 累累之17歲少年經濟完全獨立。聲請人表示次子有升學 意願,其成年後仍是學生,聲請人恐仍須補貼其生活開 銷,聲請人並陳述前配偶未曾支付扶養費,現在租房子 的地方是在巷子裡面的矮房,舊式建築的半樓厝、樓梯 是木板的(參本案105年3月8日、5月24日訊問筆錄)。 債務人每月領有兒少生活扶助1900元,債務人陳報每月 於扣除補助後,尚須支出未子女扶養費4000元,參酌上 情且聲請人陳述均與子女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 細相符合,應可認所陳報之扶養費屬必要支出。又扣除 扶養費後,債務人之支出雖高於104年度臺灣省每人每 月最低生活費11448元之金額,惟考尚須支付房屋租金 每月6000元,就其他支出之項目、金額,亦未逾一般日 常生活所必需,堪認屬合理且必要之生活費用。 (三)末觀本件聲請人所提如附表一之更生方案,係以一月為 一期,分為6年共72期,第1至4期每月給付7668元、第 5-12期給付5268元,第13期到72期給付4000元,這之間 階段性之給付,主要涉及租屋補助及兒少補助。聲請人 可領取兒少補助每月1900元,最多可領取到次子18歲; 租屋補助每月3000元,因涉及政策及預算有不確定性, 例如去年補助額為4000元,今年縮減為3000元,且彰化 縣政府近日發表因財務短絀將限縮生育補助,聲請人主 張無法將租屋補助3000元列為明年度之固定收入,亦屬 合理。綜上,第1-4期有兒少補助及租屋補助,聲請人 每月之固定收入為24900元(計算式:20000+1900+ 3000=24900),第5-12期有兒少補助,聲請人每月之 固定收入為21900元(計算式:20000+1900=21900) ,第13-72期,聲請人每月之固定收入為20000元。以上 更生期間之固定支出為16000元,收入扣除支出後,餘 額分別為第1-4期為8900元,第5-12期為5900元,第13 -72期為4000元。又聲請人願意將保單價值準備金39507 元攤提為72期,以增加清償金額,核附表所示更生方案 ,以一月為一期,分階段性清償,以上開平均每月可處 分所得扣除每月總支出餘額計算其清償比例,其比例為 86.34%(0000000-0000000=362307,312816/362307 =0.8634)雖未達十分之九,然考慮現實上之因素,即 聲請人長子現仍待業中並無收入,仍須聲請人資助,宜 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三、綜觀上開事實,本件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 狀況,足認更生方案所定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本條例第
63條第1項、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應 裁定認可本件更生方案。另為促使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並 教育其合理消費觀念,在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 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
四、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還款成數雖僅7.44%,惟債務人名下 並無任何不動產等較高價值之財產,此有前揭稅務電子閘門 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為證。倘如更生方案不獲認可,依本條 例規定唯有開始進行清算,然因聲請人名下僅有將近40000 元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清算程序對債權人債權之滿足亦相當 有限,如此對債權人尤為不利甚明;且若還款額度逾越債務 人所能負擔之極限過大,聲請人勢必無法清償,終至喪失其 還債之意願,債權人實際受償之金額勢必大幅降低,因而反 受實質之不利益;況參酌本條例之立法目的,非但係使債務 人得透過更生程序清償債務、重建其經濟生活,亦保障債務 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內能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 活;職此,權衡債權人與債務人之利益、債務人之償債能力 與清償誠意以及社會公益等因素,本院認聲請人所提之更生 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本條例第63條所 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依本 條例第64條規定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並另就債務人在未依 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 定如主文。
五、依本條例第67條第2項之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債務 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 之作業,併此說明。
六、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附表一: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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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期清償金額:1-4期新台幣7668元,5-12期5268元,13-72期4000元。 │
│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16日給付。 │
│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 │
│4.總清償比例:7.44%。 │
│5.清償總金額:新台幣312816元。 │
│6.債務總金額:新台幣0000000元。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台幣元 │
├──┬───────────┬────┬───┬───┬───┬───┤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債權比│第1-4 │第5-12│第13 │
│ │ │ │例(%) │期(新│期(新│-72期 │
│ │ │ │ │台幣/ │台幣/ │(新台│
│ │ │ │ │元) │元) │幣/元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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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69242 │1.65 │128 │87 │66 │
│ │限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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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552717 │13.15 │1009 │693 │527 │
│ │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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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0000000 │25.97 │1992 │1369 │1033 │
│ │限公司 │ │ │ │ │ │
├──┼───────────┼────┼───┼───┼───┼───┤
│ 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399136 │9.5 │729 │501 │380 │
│ │限公司 │ │ │ │ │ │
├──┼───────────┼────┼───┼───┼───┼───┤
│ 5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458450 │10.91 │837 │575 │437 │
│ │ │ │ │ │ │ │
├──┼───────────┼────┼───┼───┼───┼───┤
│ 6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157298 │3.74 │287 │197 │150 │
│ │限公司 │ │ │ │ │ │
├──┼───────────┼────┼───┼───┼───┼───┤
│ 7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381933 │9.09 │691 │475 │363 │
│ │限公司 │ │ │ │ │ │
├──┼───────────┼────┼───┼───┼───┼───┤
│ 8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177017 │4.21 │323 │222 │170 │
│ │作社 │ │ │ │ │ │
├──┼───────────┼────┼───┼───┼───┼───┤
│ 9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150159 │3.57 │274 │189 │145 │
│ │限公司 │ │ │ │ │ │
├──┼───────────┼────┼───┼───┼───┼───┤
│ 10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89588 │2.13 │164 │113 │85 │
│ │司 │ │ │ │ │ │
├──┼───────────┼────┼───┼───┼───┼───┤
│ 11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655477 │15.6 │1197 │822 │625 │
│ │限公司 │ │ │ │ │ │
├──┼───────────┼────┼───┼───┼───┼───┤
│ 12 │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19920 │0.47 │37 │25 │19 │
│ │限公司 │ │ │ │ │ │
├──┼───────────┼────┼───┼───┼───┼───┤
│總計│ │0000000 │ 100 │ 7668 │ 5268 │ 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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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二、各債權人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清償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
│ 倘依前開計算式致每期清償總額有增、減之情事,則酌情改為無條件進位或│
│ 捨去,並在1元之範圍內予以增減。 │
└───────────────────────────────────┘
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每月日常生活支出不得逾政府公告當年度債務人戶籍所在縣(市)最低生│
│ 活標準,並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
│四、不得出國遊學或出國旅遊及四星級以上飯店住宿等消費行為。 │
├──────────────────────────────────┤
│五、不得從事美容醫療等消費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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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七、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八、除係維持生計之所必需者外,不得購買一萬元以上之動產。 │
├──────────────────────────────────┤
│九、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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