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655號
CHDM,105,聲,655,2016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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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65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証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年度執聲字第3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証利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証利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法院判 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 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 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數罪有得易科罰金 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 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 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 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 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黃証利因詐欺等數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本院104年度審訴字第591號、10 4年度審訴字第700號、104年度審訴字第830號、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3072號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 ,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 科罰金之罪之不得併合處罰情事;惟受刑人就附表所示數罪 ,已向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民國105年4月 13日受刑人聲請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頁),茲檢察官 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 、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于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玟君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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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偵查年度及案號│最後事實審 │ 確 定 判 決 │備 註 │
│ │罪 名│ 宣 告 刑 │ 犯罪日期 │ ├──┬─────┬───────┼──┬─────┬───────┤ │
│號│ │ │ │ │法院│案 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 號│確定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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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詐欺 │共4罪,各處 │①104年1月28日 │彰化地檢104年 │彰化│104年度審 │104年10月26日 │彰化│104年度審 │104年11月26日 │彰化地檢 │
│ │ │有期徒刑1年 │②104年2月5日、 │度偵字第5152、│地院│訴字第591 │ │地院│訴字第591 │ │105年度執 │
│ │ │1月 │ 104年2月10日 │5289、5492、 │ │號 │ │ │號 │ │字第403號 │
│ │ │ │③104年3月9日 │5846號 │ │ │ │ │ │ │【105年執 │
│ │ │ │④104年3月18日 │ │ │ │ │ │ │ │緝字第205 │
│ │ │ │ │ │ │ │ │ │ │ │號】,經本│
│ │ │ │ │ │ │ │ │ │ │ │院104年度 │
│ │ │ │ │ │ │ │ │ │ │ │審訴字第 │
│ │ │ │ │ │ │ │ │ │ │ │591號判決 │
│ │ │ │ │ │ │ │ │ │ │ │,定應執行│
│ │ │ │ │ │ │ │ │ │ │ │有期徒刑1 │
│ │ │ │ │ │ │ │ │ │ │ │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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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詐欺 │有期徒刑6月 │104年3月22日 │彰化地檢104年 │彰化│104年度審 │104年11月26日 │彰化│104年度審 │104年12月26日 │彰化地檢 │
│ │ │,如易科罰金│ │度偵字第7619號│地院│訴字第700 │ │地院│訴字第700 │ │105年度執 │
│ │ │,以新台幣1 │ │ │ │號 │ │ │號 │ │字第276號 │
│ │ │千元折算1日 │ │ │ │ │ │ │ │ │(105年度 │
│ │ │ │ │ │ │ │ │ │ │ │執緝字第 │
│ │ │ │ │ │ │ │ │ │ │ │20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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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詐欺 │有期徒刑4月 │103年11月12日 │臺中地檢104年 │臺中│104年度審 │105年1月21日 │臺中│104年度審 │105年2月25日 │臺中地檢 │
│ │ │,如易科罰金│ │度偵字第18270 │地院│易字第3072│ │地院│易字第3072│ │105年度執 │
│ │ │,以新台幣1 │ │號 │ │號 │ │ │號 │ │字第4346號│
│ │ │千元折算1日 │ │ │ │ │ │ │ │ │(彰化地檢│
│ │ │ │ │ │ │ │ │ │ │ │105年度執 │
│ │ │ │ │ │ │ │ │ │ │ │助字第206 │
│ │ │ │ │ │ │ │ │ │ │ │號) │
├─┼───┼──────┼────────┼───────┼──┼─────┼───────┼──┼─────┼───────┼─────┤
│4 │詐欺 │有期徒刑1年1│104年2月19日 │彰化地檢104年 │彰化│104年度審 │105年1月29日 │彰化│104年度審 │105年3月9日 │彰化地檢 │
│ │ │月 │ │度偵字第10579 │地院│訴字第830 │ │地院│訴字第830 │ │105年度執 │
│ │ │ │ │號 │ │號 │ │ │號 │ │字第14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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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