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0三五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堉璘
訴訟代理人 中壢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光億
送達代收人 翁稚超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裁定命
原告於十四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李端季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李垂章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