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03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加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5 年度執聲字第57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加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加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 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 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 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 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 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 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 、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若受刑人請求 將數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則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 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 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 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 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 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 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 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台 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2 裁 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 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四、經查,本件受刑人陳加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 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 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 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之得 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不得併合處罰情事,經 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此有刑事聲請狀在卷可佐,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斟 酌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部分,前曾經本院以104 年度訴字 第116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2 月確定;如附表編號 7 、8 所示部分,前曾經本院以105 年度訴字第44號判決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9 年6 月確定,以及附表編號1 、2 、7 、 8 所示之犯罪時間,是於同一犯罪期間內所為之同類型犯罪 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末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 、5 所示案件所處之刑,原 雖得易科罰金,然與如附表編號1 至3 、6 至8 所犯不得易 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依上開說明,本院於定執行刑 時,自不得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六、爰依刑事訴訴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 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永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明株
附表:
受刑人陳加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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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罪名│宣告刑 │犯罪日期 │偵查(自│最後事實審 │ 確 定 判 決 │ │
│ │ │ │ │訴)機關├─┬─────┬─────┼─┬─────┬─────┤ │
│ │ │ │ │年度案號│法│案 號 │判決日期 │法│案 號│判決確定日│備 註 │
│ │ │ │ │ │院│ │ │院│ │期 │ │
├──┼──┼────┼──────┼────┼─┼─────┼─────┼─┼─────┼─────┼────┬─────┤
│ 1 │毒品│有期徒刑│103.11.15 │彰化地檢│彰│104 年度訴│104.05.13 │彰│104 年度訴│104.06.12 │彰化地檢│經本院以 │
│ │危害│7 年8 月│ │104 年度│化│字第116 號│ │化│字第116 號│ │104 年度│104 年度訴│
│ │防制│ │ │偵字第 │地│ │ │地│ │ │執字第34│字第116 號│
│ │條例│ │ │1741號 │院│ │ │院│ │ │80號 │判決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
│ 2 │毒品│有期徒刑│103.11.17 (│彰化地檢│彰│104 年度訴│104.05.13 │彰│104 年度訴│104.06.12 │彰化地檢│8 年2 月確│
│ │危害│3 年8 月│聲請書誤載為│104 年度│化│字第116 號│ │化│字第116 號│ │104 年度│定(104 年│
│ │防制│ │103.11.18) │偵字第 │地│ │ │地│ │ │執字第34│度執緝字第│
│ │條例│ │ │1741號 │院│ │ │院│ │ │80號 │670 號) │
├──┼──┼────┼──────┼────┼─┼─────┼─────┼─┼─────┼─────┼────┴─────┤
│ 3 │毒品│有期徒刑│103.09.13 │彰化地檢│彰│104 年度審│104.06.17 │彰│104 年度審│104.07.07 │彰化地檢104 年度執字│
│ │危害│10月 │ │104 年度│化│訴字第267 │ │化│訴字第267 │ │第4046號(104 年度執│
│ │防制│ │ │毒偵字第│地│號 │ │地│號 │ │緝字第671號) │
│ │條例│ │ │648 號 │院│ │ │院│ │ │ │
├──┼──┼────┼──────┼────┼─┼─────┼─────┼─┼─────┼─────┼──────────┤
│ 4 │毒品│有期徒刑│103.09.13 │彰化地檢│彰│104 年度審│104.06.17 │彰│104 年度審│104.07.07 │彰化地檢104 年度執字│
│ │危害│6 月 │ │104 年度│化│訴字第267 │ │化│訴字第267 │ │第4047號(104 年度執│
│ │防制│ │ │毒偵字第│地│號 │ │地│號 │ │緝字第672號) │
│ │條例│ │ │648 號 │院│ │ │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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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毒品│有期徒刑│104.02.08 │彰化地檢│彰│104 年度訴│104.11.12 │彰│104 年度訴│104.12.08 │彰化地檢104 年度執字│
│ │危害│6 月 │ │104 年度│化│字第262 號│ │化│字第262 號│ │第6694號 │
│ │防制│ │ │毒偵字第│地│ │ │地│ │ │ │
│ │條例│ │ │192 號 │院│ │ │院│ │ │ │
├──┼──┼────┼──────┼────┼─┼─────┼─────┼─┼─────┼─────┼──────────┤
│ 6 │毒品│有期徒刑│104.02.08 │彰化地檢│彰│104 年度訴│104.11.12 │彰│104 年度訴│104.12.08 │彰化地檢104 年度執字│
│ │危害│10月 │ │104 年度│化│字第262 號│ │化│字第262 號│ │第6695號 │
│ │防制│ │ │毒偵字第│地│ │ │地│ │ │ │
│ │條例│ │ │192 號 │院│ │ │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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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毒品│有期徒刑│①103.11.07 │彰化地檢│彰│105 年度訴│105.04.28 │彰│105 年度訴│105.05.17 │彰化地檢│經本院以 │
│ │危害│7 年8 月│②103.11.10 │104 年度│化│字第44號 │ │化│字第44號 │ │105 年度│105 年度訴│
│ │防制│(3 次)│③103.11.11 │偵字第 │地│ │ │地│ │ │執字第 │字第44號判│
│ │條例│ │ │4797號 │院│ │ │院│ │ │3028號 │決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9 │
│ 8 │毒品│有期徒刑│①103.11.21 │彰化地檢│彰│105 年度訴│105.04.28 │彰│105 年度訴│105.05.17 │彰化地檢│年6 月確定│
│ │危害│3 年8 月│②103.10.22 │104 年度│化│字第44號 │ │化│字第44號 │ │105 年度│ │
│ │防制│(9 次)│③103.11.07 │偵字第 │地│ │ │地│ │ │執字第 │ │
│ │條例│ │④103.11.08 │4797號 │院│ │ │院│ │ │3028號 │ │
│ │ │ │⑤103.11.09 │ │ │ │ │ │ │ │ │ │
│ │ │ │⑥103.11.10 │ │ │ │ │ │ │ │ │ │
│ │ │ │⑦103.11.13 │ │ │ │ │ │ │ │ │ │
│ │ │ │⑧103.11.14 │ │ │ │ │ │ │ │ │ │
│ │ │ │⑨103.11.16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