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5年度,1060號
CHDM,105,簡,1060,2016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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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106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惠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5年度毒偵字第10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呂惠雯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呂惠雯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移送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2 年3 月4 日執行完畢 釋放,並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毒偵 緝字第9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因施用二級毒品案件,經 本院分別以104 年度簡字第303 號、104 年度簡字第985 號 、及104 年度簡字第1511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4 月、2 月 、5 月、5 月確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現正執 行中)。詎仍不思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之犯意,於105 年3 月20日前3 、4 日內,在不詳地點, 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因呂惠 雯另案遭通緝,於同年3 月20日上午11時10分許,在彰化縣 溪州鄉溪厝村溪林路與呂厝路口為警緝獲,且經警徵得其同 意而採取尿液檢體送驗之結果,呈現甲基安非他陽性反應。二、前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呂惠雯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且其於 上開時、地為警查獲後採取之尿液檢體,經送鑑驗結果確呈 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委託鑑驗 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 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 份在卷可按,足徵被告之自白確 與事實相符。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施用二級毒品之犯 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第二 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四、爰審酌被告前有施用毒品之前案紀錄,復曾執行觀察、勒戒 之處分,猶未能戒除毒癮,竟又再次施用毒品,顯乏禁絕毒 害之決心,並審酌其於偵訊時尚能坦認犯行,及近因另案所 犯施用毒品罪遭判刑而尚在執行,與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 、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1 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玉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游峻弦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1)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2)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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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