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100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國盛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105 年度偵字第4333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與乙○○曾有同居關係,為家庭暴力防治 法第3 條第2 款之家庭成員。甲○○前因對乙○○施實家庭 暴力,經本院於104 年10月5 日以104 年度家護字第649 號 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命甲○○不得對乙○○及子女馬○成 (係未滿18歲之人,真實姓名詳卷)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 侵害之行為,亦不得對於乙○○、馬○成為騷擾跟蹤之行為 ,甲○○並應遠離苗栗縣○○鎮○○路000 ○0 號至少100 公尺、應於104 年11月15日中午12時前,在彰化縣警察局伸 港分駐所(下稱伸港分駐所)將機車(車號000-000 號)連 同相關證件、鑰匙等交付乙○○、應於105 年4 月30日前完 成認知教育輔導1 次(3 小時);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1 年 。甲○○於104 年10月8 日,在伸港分駐所接受上開保護令 之執行,竟仍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自104 年12月18凌晨 3 時36分許起,至同年月28日下午2 時40分許止,在不詳處 所,以其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接續傳送下列 簡訊至乙○○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內容略 為:「…我你帶你爛男鳥來跟我打架.我本事帶來警所打架 ,我敢.我笑你們不敢」、「要相打我等你們」、「現在叫 警察沒效.沒死人事不願完.替我判生死做決定」、「在等 你咧‧阿你不是很行叫人要修理我.叫你旁那支老男鳥暴力 全部都給我拿出來.A 宏幹品別走.打到死敢嘛?笑你們不 敢…你們可以來較量看誰人卡多.我現在」、「沒打死人不 願止你那破芝巴嘴真是超級臭賤」、「我不管你們誰?姓馬 那女人什小男鳥芝巴洞關係你家的事.我只知道我在睡已經 被你們吵起來我真賭難.你們這些狗男女若是看這字看了不 爽要相打就來.我奉陪到.若沒事你們相邀看要去哪給幹. 安怎幹你們的事」、「要安怎幹安怎插你們家的事.跟你們 不熟識別來亂.你那大臭芝巴洞看要1 次插幾支男鳥那你的 事可以把你那幾支男鳥顧好嗎?別再打來亂.尤其是半夜」 等語,其以此方式騷擾乙○○,而違反上述保護令。二、證據名稱:被告甲○○於偵訊之自白、告訴人即被害人乙○
○之指訴、簡訊翻拍照片10張、本院104 年度家護字第649 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 表、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家庭暴力相對人約制紀錄表。三、按騷擾係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 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 條第 4 款規定甚明。是核被告甲○○接續傳送上開文字簡訊予告 訴人乙○○之行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 款違反 保護令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漠視法院保 護令之禁制效力,接續寄發多封簡訊騷擾告訴人,至屬不該 ,其歷有施用毒品、竊盜等犯罪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不佳,暨考量坦承犯行之犯 後態度、入監前從事建築業、未婚、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 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 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 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對 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 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碧珊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