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易字第2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浚宏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
5年4月28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依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規定,不服地 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 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倘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 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 。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 應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民國97年度臺上字第892、3894號 裁判意旨參照)。本件上訴人蘇浚宏於民國105年5月6日收 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其雖於105年5月17 日具狀提起上訴,但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經本院於105年6 月15日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並於105年7月3日 送達,有本院裁定及送達證書可按,但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 ,其上訴顯係不合法律上程式,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蘇品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