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05年度,31號
CHDM,105,交簡附民,31,2016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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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1號
原   告 陳楊有成
被   告 吳孟錩 
上列被告因民國105 年度交簡字第1134號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 判 長  余仕明
                法   官  林怡君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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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