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重家訴字,105年度,3號
PTDV,105,重家訴,3,2016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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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家訴字第3號
原   告 宋李金蘭
      許宋梅英
      宋木星
      宋梅琴
      宋梅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錢政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宋芳益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應查報被告宋芳益於國內或國外之住所或應受送達處所。如非因
自己之過失致不知被告宋芳益之應受送達處所址,應依法聲請對
被告宋芳益為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規定參照)。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姚佳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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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