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354號
PTDV,105,補,354,2016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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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54號
原   告 賴冠廷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春聚育樂開發有限公司黃麗夙間請求返還
  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4,65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17,008 元,扣除已繳308,208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8,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二、請提出被告春聚育樂開發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暨
  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到院供辦。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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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春聚育樂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