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54號
原 告 賴冠廷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春聚育樂開發有限公司、黃麗夙間請求返還
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4,65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17,008 元,扣除已繳308,208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8,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二、請提出被告春聚育樂開發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暨
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到院供辦。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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