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337號
PTDV,105,補,337,2016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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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37號
原   告 黃建璋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坤泉李坤昇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
  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提出被告李坤泉、李
  坤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被繼承人李炎良之
  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紀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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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