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332號
PTDV,105,補,332,2016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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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32號
原   告 張原賓
上列原告與被告典坤企業行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00,
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請原告一併補正被告典
坤企業行之負責人及地址,及提出被告典坤企業行負責人、被告
尤南瑞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碩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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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