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319號
PTDV,105,補,319,2016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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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 年度補字第319 號
原   告 吳文結
訴訟代理人 紀錦隆律師
      林宏政律師
被   告 吳文德
      吳智章
      吳智木
      吳林看
      吳生旗
      陳篐
      吳文榮
      吳泰元
      王月櫻
      吳金連
      吳金治
      郭建宏
      郭建良
      郭嘉琪
      麥芳詩
      吳俊益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文德吳智章吳智木吳林看吳生旗
  陳篐吳文榮吳泰元王月櫻吳金連吳金治郭建宏
  、郭建良郭嘉琪麥芳詩吳俊益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
  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請提出上列全體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又原
  告陳報被告中吳文德吳智章吳智木吳林看似任一人如
  已死亡,則請提出上開4 名或其餘已死亡被告之除戶謄本、
  人工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再者,繼承人中有已辦理拋棄或限定
  繼承者,亦請提出法院准予備查函文或裁定。
㈡、另提出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並周圍道路標示、系
  爭土地之使用現狀與彩色照片、有無坐落系爭土地上建物(
  暨其建物登記謄本與照片)、周圍有無兩造所有其他土地之
  說明與舉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瑞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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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