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 年度補字第319 號原 告 吳文結訴訟代理人 紀錦隆律師 林宏政律師被 告 吳文德 吳智章 吳智木 吳林看 吳生旗 陳篐 吳文榮 吳泰元 王月櫻 吳金連 吳金治 郭建宏 郭建良 郭嘉琪 麥芳詩 吳俊益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文德、吳智章、吳智木、吳林看、吳生旗 陳篐、吳文榮、吳泰元、王月櫻、吳金連、吳金治、郭建宏 、郭建良、郭嘉琪、麥芳詩、吳俊益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 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請提出上列全體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又原 告陳報被告中吳文德、吳智章、吳智木、吳林看似任一人如 已死亡,則請提出上開4 名或其餘已死亡被告之除戶謄本、 人工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再者,繼承人中有已辦理拋棄或限定 繼承者,亦請提出法院准予備查函文或裁定。㈡、另提出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並周圍道路標示、系 爭土地之使用現狀與彩色照片、有無坐落系爭土地上建物( 暨其建物登記謄本與照片)、周圍有無兩造所有其他土地之 說明與舉證。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瑞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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