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537號聲 請 人 邱詮富即玉山行銷企業社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枝來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補正本票正本一件。二、請更正利率為百分之六。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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