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5年度,163號
PTDV,105,司拍,163,2016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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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順富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郭順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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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