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163號聲 請 人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義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順富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二、請提出相對人郭順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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