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豊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來興
相 對 人 張哲維
法定代理人 張進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張哲維與其法定代理人張進發於民 國104 年8 月13日,共同簽發本票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0 萬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5 年3 月14日,且有利息及違約金 之約定,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普通抵押 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 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
三、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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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司拍字第1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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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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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屏東縣│屏東市 │大埔│二 │358 │建│0 │1 │20.00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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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5年度司拍字第1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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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利│ │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建築材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 │及房屋層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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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333 │成功路6巷15號 │屏東市大埔段二│加強磚造,│一層67.90,總面積67.90│ │全部│ │
│ │ │ │小段358地號 │一層樓房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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