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260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薛信明
債 務 人 雷欣穎即文賓企業行
劉文賓
劉網市
韓美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陸拾貳萬零捌佰捌拾
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九期,並連帶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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