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00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鄭髜即鄭乾坤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鄭乾坤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臺幣貳拾柒萬參仟伍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
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鄭乾坤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臺幣玖萬零伍佰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參仟貳佰柒
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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