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693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里港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坤木
代 理 人 張惠玲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許睿展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據聲請人聲請狀所附證明文件,即借據第4 條之規定,利息
部分已依借據第4 條第1 項第1 款之約定計息;借據第4 條
第3 項之文義,係利息未依前項約定,始以年息百分之5 計
算。故請釋明本件請求債務人「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如遲延利息
之約定條款等)
二、聲請狀具狀人處之簽章為職務章,依形式觀之,尚無法確認
為法定代理人之簽章,故請補正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之簽章或
本件代理人之簽章。
三、請提出債務人許睿展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