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689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玉泉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林金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董梅玉、陳英敏、王月娘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屏東縣玉泉儲蓄互助社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
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或法定代
理人當選任期證明文件,並提出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釋明本件正確之請求標的金額。
三、請提出繳款、欠款查詢明細,並應確認請求之「利息起算日
或截至何時日止已計算未受償之利息、違約金」有無出入,
若有錯誤,亦請一併更正。
四、請提出債務人董梅玉、陳英敏、王月娘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