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873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誠
債 務 人 溫秋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零肆佰參拾壹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拾萬玖仟捌佰貳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
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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