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6802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海軍教育訓練暨準則發展指揮部法定代理人 胡炳仁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陳逸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於聲請狀具狀人處加蓋單位印信。二、請提出債務人陳逸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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