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6802號
PTDV,105,司促,6802,2016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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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680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海軍教育訓練暨準則發展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胡炳仁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陳逸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於聲請狀具狀人處加蓋單位印信。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逸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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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