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6719號
PTDV,105,司促,6719,2016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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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719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潘秀雲
債 務 人 潘豫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捌拾貳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
  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
  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
  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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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