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6532號
PTDV,105,司促,6532,2016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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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53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映蓁
債 務 人 李明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陸拾伍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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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