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46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閔卿
債 務 人 林瑋翰即林敬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零玖拾捌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
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5 年1 月止,共積欠電信
費新臺幣11,098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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