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415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吳麗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陸萬伍仟零玖拾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吳麗齡於民國102 年8 月1 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
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
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 、3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
自民國105 年6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5 年6 月14日止
未受償之遲延利息新臺幣(下同)354 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
利息5,016 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
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
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
;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
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月付
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
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㈡緣相對人吳麗齡於民國100 年10月7 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4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已結算未受償
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
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
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
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
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
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預借現金手
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 元計算)或
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本
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641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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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 │吳麗齡 │自民國105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0 │
│ │ 67,899元 │ │6 月15日起 │ │ │
├──┼─────┼─────┼──────┼──────┼───────┤
│ 003│新臺幣 │吳麗齡 │自民國105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4.99│
│ │287,695元 │ │6 月15日起 │ │ │
├──┼─────┼─────┼──────┼──────┼───────┤
│ 004│新臺幣 │吳麗齡 │自民國105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 4,128元 │ │6 月15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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