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6412號
PTDV,105,司促,6412,2016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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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412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林禎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伍仟叁佰壹拾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林禎豪於民國104 年12月23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5
  年4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5 年6 月22日止未受償之循
  環利息1,559 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500 元。已結算未受償之
  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
  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
  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
  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
  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
  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預借現金手續
  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 元計算)或分
  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641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林禎豪  │自民國105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63,260元│     │6 月23日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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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