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396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李劭軒
債 務 人 胡廣泰
張高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肆仟零柒元,及
其中㈠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零陸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
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玖萬玖仟玖
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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