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6396號
PTDV,105,司促,6396,2016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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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396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李劭軒
債 務 人 胡廣泰
      張高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肆仟零柒元,及
  其中㈠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零陸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
  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玖萬玖仟玖
  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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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