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384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許玉佳
債 務 人 鄭金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捌仟壹佰捌拾參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三‧二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玖萬捌仟零玖拾伍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三‧二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參萬柒仟捌佰玖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七‧二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