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6384號
PTDV,105,司促,6384,2016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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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384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許玉佳
債 務 人 鄭金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捌仟壹佰捌拾參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三‧二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玖萬捌仟零玖拾伍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三‧二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參萬柒仟捌佰玖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七‧二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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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