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5361號
PTDV,105,司促,5361,201607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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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361號
債 權 人 大宜昌商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佩純
債 務 人 政隆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柒拾伍萬肆仟陸佰肆拾伍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
  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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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政隆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宜昌商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