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43號
PTDV,104,重訴,43,2016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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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3號
原   告 沈怡利
訴訟代理人 黃炳飛律師
      歐陽志宏律師
被   告 林舒昱
訴訟代理人 關芝綝
      陳純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8月18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嘉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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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