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698號
PTDV,104,訴,698,201607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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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振瑋砂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進步
      許荷樺
      許景華
      許景雄
      王金邦
      王家芬
      王如芬
      王曉蔚
      王聖芬
      許英富
      許耀雲
      許桓銘
      許瑞顯
      薛敏宏
      薛恒恩
      薛惠方
      呂鴻偉
      許煌偉(即許宏志)
      許嘉讌(即許麗敏)
      廖秀苹
      陳柏蒼
      陳燕珠
      陳燕茹
      陳佩真
      陳容娟
      鄭國政
      李奇穎
      李韋賢
      李佳芳
      孫綺麗
      林哲雄
      林清欽
      林清圓
      林清發
      林春美
      林峰樟
      林冠宇
      張緣首
      張安芬
      張瑞邦
      張瓊慧
      顏清福
      楊麗花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邱月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
105 年6 月2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6第1 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
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
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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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振瑋砂石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