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繼承登記與裁判分割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4年度,57號
PTDV,104,家訴,57,201607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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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57號
原   告 潘棉  
被   告 趙潘綿慧
      潘怡甄 
      潘清良 
      潘文濱 
      潘春英 
      戴春委 
      戴鈺玲 
      戴玉宸 
      戴鈺珊 
      潘惠雪 
兼上十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潘文傑 
被   告 潘面  
訴訟代理人 潘枝財 
被   告 周潘花桃
      陳潘桃葉
      鄭茂煙 
      鄭茂成 
      鄭美柔 
      潘正田 
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孫大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繼承登記與裁判分割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
4 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7 關於繼承人潘怡甄應繼分比例「2688分之558 」之記載,應更正為「2688分之55」。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美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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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