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邱心云
代 理 人 楊志律師
保 證 人 劉俊良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呂淑嫺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羅建興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代 理 人 林湘凌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諶鴻達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
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 由
一、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 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 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 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 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 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 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 第1 項、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3 年度消債更字第94號裁 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提出更生方案,以每月為1 期,分6 年 共72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3,000 元,總清償金額21 6,000 元,占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之8.24%,經本院於 民國104 年5 月14日以屏院勝民執玉字第104 司執消債更26 號函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未獲可決。嗣債務人再提出如附 件所示之更生方案,以每月為1 期,分6 年共72期,每期清 償新台幣(下同)4,000 元,總清償金額288,000 元,占無 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之10.98 %。
三、經查:
㈠債務人原於屏東縣萬丹鄉○○村○○路0 段00號經營魔法JA CK茶飲店,惟自104 年下半年起即因收入不佳而停止營業, 其自陳現以從事居家清潔工作為業,無固定雇主,每次受僱 清潔打掃,收入600 至800 元不等,每月工作日數約22至24 天,每月收入約17,000至19,000元不等,核其101 至103 年 均無薪資所得,亦無勞保投保資料,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 得調件明細表、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 ,是債務人自陳每月所得為17,000元至19000 元不等,應可 採信,爰以平均每月18,000元為其收入,惟尚難認定其有固 定之收入。
㈡債務人與其前夫甲○○育有二名未成年子女張○恩(94年3 月生)、張○浩(95年12月生),本應由債務人與其前夫平 均分擔扶養費用,惟其前夫無力負擔,均未如期給付,經債 務人聲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其前夫對第 三人絨登國際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每三個月可收取7,500 元,平均每月2,500 元。且目前二名未成年子女每月各可領 取2,000 元之單親家庭子女生活教育補助金,有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南院崑103 司執廉字第13954 號執行命令、高雄市美 濃區公所核發單親家庭子女生活教育補助證明、郵局存摺附 卷可稽。依台灣省105 年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1,448元 計算,債務人扶養二名未成年子女所需之費用原應為16,396 元【計算式:11448 ×2 -4000-2500=16396 】,惟債務 人自陳每月僅需11,700元【計算式:6850+4850=11700 】 ,爰以此一金額列計其扶養子女費用。
㈢債務人陳報須與其兄共同扶養其母邱黃○妹(48年11月生) 。經查邱黃○妹於103 年度無所得,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 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且邱黃○妹名下雖有共有之房屋、 土地各一筆及100 年出廠之1497CC自小客車一輛等財產,然 上開財產未經處分變價前,尚非實質所得而可用以維持生活 ,堪認其有受扶養之必要。則依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11,448 元計算,債務人每月應負擔扶養其母之費用為5,724 元【計 算式:11448 ÷2 =5724】,惟債務人自陳其每月僅須分擔 1,500 元,爰依此一金額列計其應分擔扶養其母之費用。 ㈣債務人陳稱目前與友人王劍雲共同承租屏東縣萬丹鄉○○村 ○○路0 段00號房屋供全家居住,每月租金9,000 元,由其 分擔4,500 元,有房屋租賃契約附卷可參,債務人所陳,堪 信為實在。此外,債務人陳報其個人每月生活支出,包括膳 食費、交通費、水電、瓦斯、通訊費、醫療費及雜支共6,00 0 元,連同上開租金支出4,500 元,合計10,500元,核其項 目均屬債務人維持基本生活所必需,復未逾上開最低生活費 標準11,448元,自可採計。
四、債務人名下有與其母邱黃○妹及胞兄邱○龍共有之未辦保存 登記建築物一棟(門牌號碼高雄市○○區○○里○○街0 段 000 號),上開建物經鑑估結果價值為454,810 元,有高雄 市稅捐稽徵處旗山分處房屋稅籍證明書、債務人稅務電子閘 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兆豐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估報告 書附卷為憑,依其所有之應有部分三分之一計算,其價值為 151,603 元【計算式:454810÷3 =151603,未滿1 元部分 四捨五入,下同】,而其所提更生方案總清償金額為288,00 0 元,已逾債務人名下不動產之價值,符合本條例第64條第 2 項第3 款所示「清算價值維持原則」之規定。其次,觀諸 更生方案與債務人每月收支餘額僅800 元【計算式:(1800 0 +2000×2 +2500)-(11700 +1500+10500 )=800 】,雖不足支應其更生方案每期應清償之金額4,000 元,惟 債務人已徵得其友人乙○○同意擔任保證人,可擔保上開更 生方案之履行,乙○○目前任職於台灣農畜產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每月薪資加計加班費後約有30,000元,有員工在職證
明書、華南商業銀行薪資帳戶交易明細在卷可稽,以其收入 足以確保債務人更生方案之履行。從而,堪認本件更生方案 並無本條例第64條第2 項第2 款、第63條第1 項第8 款所定 無履行可能之情形。
五、據上所述,債務人雖無固定收入,惟所提每月清償4,000 元 之更生方案,已徵得乙○○擔任保證人,足以確保更生方案 之履行,堪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此外,復查無本件有 何本條例第64條第2 項之消極事由存在,則雖未經債權人會 議可決,仍應逕予認可,並另依本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 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 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附件: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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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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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期清償金額:第1 至72期 ,每期(月)4,000元。 │
│2.每1 月為1 期,每期在15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 │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 │
│4.清償比例:10.98% │
│5.債務總金額:2,620,760元。 │
│6.清償總金額:288,000元。 │
│7.保證人:乙○○ 住屏東縣萬丹鄉○○村○○路0段00號 │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8.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案號依期│
│ 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
│ 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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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債權人 │債權金額 │第1 至72期│6 年清償│
│ │ │ │每期金額 │總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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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150,671│ 230│ 16,560│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2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78,220│ 119│ 8,568│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3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 242,704│ 370│ 26,640│
│ │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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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411,987│ 629│ 45,288│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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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 853,111│ 1,302│ 93,744│
│ │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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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 130,227│ 199│ 14,328│
│ │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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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 296,756│ 453│ 32,616│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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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 330,883│ 505│ 36,360│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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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 126,201│ 193│ 13,896│
│ │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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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 │ 2,620,760│ 4,000│ 288,000│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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