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4年度,22號
PTDV,104,勞訴,22,20160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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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2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靜慧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香港商捷時海外貿易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靜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香港商捷時海外貿易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間因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
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3 萬6,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5 萬5,554 元。又勞工或工會提起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
民事訴訟法所訂裁判費之2 分之1 ,勞資爭議法第57條訂有明文
,是本件上訴人應先繳納裁判費2 萬7,777 元(計算式:5 萬
5,554 元÷2 = 2 萬7,77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可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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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捷時海外貿易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