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4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昭宏
楊昭榮
楊江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涂志宗即屏東縣私立柏愛老人養護中心間
因請求侵權行為損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6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15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