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審原易字,105年度,19號
PTDM,105,審原易,19,20160714,2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原易字第19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雷心民
選任辯護人 郭國益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調偵字第4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雷心民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李佳容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