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法定抵押權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6年度,305號
CHDV,86,訴,305,2000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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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八十六年度促字第三0五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黃精良律師
  複代 理 人 林春鈴律師
  被   告  甲○○
         己○○
         丙○○
         乙○○
  右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戊○○   住台北縣蘆洲鄉○○街三二巷十二弄一號二樓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
  ███████元及█████至清償日止
  按█████
  計算之█████,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九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何志通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九   日
~B書記官 林文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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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