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八十六年度促字第三0五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黃精良律師 複代 理 人 林春鈴律師 被 告 甲○○ 己○○ 丙○○ 乙○○ 右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戊○○ 住台北縣蘆洲鄉○○街三二巷十二弄一號二樓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 ███████元及█████至清償日止 按█████ 計算之█████,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九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何志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九 日~B書記官 林文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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