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08號
原 告 王志揚
被 告 林文献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9萬元,應繳裁
判費24,66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
1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美龍